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的标准已及相关法律法规
发布:2021-07-17 15:22,更新:2021-07-17 15:22
参考标准:
GB18483-2001 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试行)》
HJ/T212-2017 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监测)系统数据传输标准》
HJ477-2009 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监测)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》
CCAEPI-RG-Y-020《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控系统》
DB 11/1488-2018 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HJ76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
相关法律
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,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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